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来源:义龙试验区纪工委 作者:州委州政府办 时间:2015-08-13 点击率: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州委办字〔2012〕216号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兴义军分区,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州公务用车管理,依据州委办字〔2011〕119号和州委办字〔2012〕5号文件,经州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重新明确我州公务用车审核、批准、监督主体,理顺管理关系(其他程序沿用原有规定)。
一、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购置条件
严格执行中央、省有关公务用车购置规定和州委办字〔2011〕119号和州委办字〔2012〕5号文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车辆编制数,在有空缺车辆编制或对现有车辆实施报废处置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新购置或更新公务用车。新设立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核定车辆编制。购置公务用车一律不得突破编制、车型、排量、价格标准,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控制在排量1.8L、价格18万元以内(含)。
二、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审批程序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增购公务用车,旧车拍卖或报废后更新公务用车,上级机关拨款购置或调拨公务用车,均须履行申请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购置,严禁先购置、后报批行为。
2、购车申请须详细载明购车原因、用途、资金来源(具体项目),以及本单位车辆编制、现有车辆状况,购车车型、排量、价格等有关情况,并如实填报车辆购置审批表。报废更新车辆需提供相关手续和文件依据。
3、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向州级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批准。各县(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向县(市)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委办公室、县(市)政府办公室汇总上报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批准。
4、经核准购买的车辆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申购单位凭经核准的审批表办理政府采购、上牌等手续。对省及省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车辆调拨手续的车辆,经财政部门和州委办公室或州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办理备案手续,予以购置或上牌。
三、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责任主体
1、审核主体。州、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务用车购置的审核把关。凡动用银行贷款、救灾款、扶贫款等专项资金购置公务用车的,超编制数、超标准购置的,一律不得审核同意。
2、批准主体。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基础上,按归口管理原则,党群部门、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分别由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负责核准。实行逐层报批,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并报州纪委备案。
3、监督主体。州、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州委办字〔2011〕119号和州委办字〔2012〕5号文件及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省、州公车管理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实现公务用车的规范、有序管理。重点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督察,对因工作失职、弄虚作假,造成超编制数购置公务用车、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按规定处置现有公务用车、违反资金使用规定购置公务用车,以及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经政府采购擅自购置并办理上牌手续等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申购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审核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