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义龙新区纪工委 作者: 时间:2014-09-15 点击率:
对超生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以增加经济成本的形式控制超生意愿,相比于其他强制性手段,应该说是管理方式的改进。但是,由于征缴和管理不透明,社会抚养费征收在一些地方的执行过程中变形走样,受到公众诟病。一方面,社会抚养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市)自行制定,各地征收办法、收费标准以及预算、收支比例等都不尽相同。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抚养费一律上缴国库,其使用并没有专门体现到计生工作中来,也削弱了社会抚养费的政策调剂作用。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抚养费征收过程中激励机制演变为非法敛财的工具
社会抚养费一般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计生干部和村镇负责人征收。县(市)、乡镇逐级向基层计生部门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目前已经成为“行规”。他们认为如果不下达征收任务、不把拨付款跟征收指标挂起钩来,基层的征收积极性就不高。基本上所有的乡镇每年都会给计生干部和村干下达征收任务,完成任务的,乡镇政府自行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收得多,得到的奖金就多,反之,则得到的奖金就少。别有用心的人为了从中获取更多的利益,放任他人超生多生,以增加社抚费的征收对象,扩大既得利益。
二.征收标准随意性大
黔西南州的大多数乡镇都是贫困乡镇,农户思想观念陈旧,“养儿防老,多子多福”根深蒂固,许多农户越生越穷,越穷越生。大多超生户的经济条件有限,根本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上缴社抚费,更有甚者根本一分钱都不缴。根据《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各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也依据各地人均收入的不等而各不相同,这就滋生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随意性。为了完成任务,大多数乡镇政府刻意放宽政策,根据农户家庭经济情况的好坏决定征收标准,有钱的一次性交清了,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奖励返还,经济条件差点的,可以“分期付款”,例如,被征收10000元的,可以先缴1000元,剩下的便不了了之,因为征收标准随意性大,农户在缴纳社会抚养费时也是一家看着一家,最后都收不上来,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给社抚费的正常征收造成了障碍。2014年1至7月,义龙新区九个镇共收社会抚养费1400多万元,平均每个镇征收150多万元,大的镇征收100多万元,小的镇征收20多万元。
三.资金管理不到位,使用混乱
社会抚养费大多是由计生部门征收后上缴财政,财政按照收缴情况与财政拨款挂钩,返还计生部门使用。主要用途为:县市及乡镇补充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县市及乡镇调剂补充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县市及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其具体表现为乡镇多把返还的社会抚养费作为办公经费、聘请人员或计生专干(很多村里的计生专干是没有工资的,他们的收入来源就是罚款,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他们发工资)。经费、招待费、计划生育检查经费、奖金补助支出等等。此外,一些乡镇还将征收到的社会抚养费挪用作政府的办公经费。社会抚养费的使用五花八门,虽然也有“收支两条线”的硬性要求,但在操作过程中,缺乏信息公开,有的乡镇甚至连账都没有。这些侵占、挪用、截留国家资金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计生工作的开展。
四.对策及建议
社会抚养费在征收管理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已造成严重影响,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应在省(市)内执行同一标准;由省级财政统一支配,明确其用途,如失独家庭的补助等等,不能县(乡镇)收县(乡镇)用;倍数必须全国统一,且裁量权不能过大,以免留下腐败的空间;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