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管新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向党工委和州纪委、省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新区管理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决定、批准、改变或撤销案件涉及党员的处分。 (四)协助党工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调查总结推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验,对广大党员进行遵守党纪和清正廉洁教育;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做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 (五)参加部门单位及乡镇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对下级纪检机关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和业务指导。 (六)会同新区组织部及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做好管理权限内干部的管理、考核、任免工作;对乡镇纪检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考核;负责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开展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 (八)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 (九)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变更或撤销乡镇监察室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工作。 (十一)对不执行国务院、省、州政府和新区管委会的决定、命令、规定、指示的监察对象发出监察建议书,并通知主管部门督促改正。 (十二)建议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对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省、州政府、管委会的各项决定、规定,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监察对象给予表扬或奖励。 (十三)向管委会和新区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的建议。 (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各部门和乡镇政府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及其使用效益;乡镇政府财政收支决算;新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及其他公有制形式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等情况;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农业发展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十五)向管委会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十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七)根据委托对新区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八)组织实施对本级财政拨款单位的审计与监督;监督检查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 (十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依照党章赋予的职责,维护党的纪律,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干部遵守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情况。